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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县,住梅县**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林驾驶粤V6N****号小型轿车,从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出发,往普宁市大坝镇工业区方向行驶,途径麒麟镇上洞村路段时,对路面观察判断不足,无确保安全通行,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行走在路上的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送医院治疗后于同年3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李某甲林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林留在现场拨打120急救中心及110报警等待处理,并和交警一起到医院。后李某甲林于同年5月24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于当天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李某甲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李某甲林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且李某甲林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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