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共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2****号一汽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大城小区门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卷等;
2、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彬彬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