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5********,土家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1时许,保靖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吴某某带队在保靖县**镇**路**路**路**路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而来,民警通过打手势示意李某某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对其进行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持有的C1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均在有效期之内,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情况说明(3)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4)户籍证明(5)个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没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就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