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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乡**村**屯,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6日21时11分许,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乡**村至**子5KM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证明材料;3.鉴定意见:理化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其醉酒驾车未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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