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街**巷,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他人在富平县庄里镇关中人家饮酒。次日凌晨零时许,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富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庄里镇祥云小区十字东200米处被查挡,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经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0mg/100ml,并抽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5.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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