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点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雷丁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莘县**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李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李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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