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沅江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红光加油站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粤******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公安民警至现场后,李某某与陈某某已快赔处理并达成赔偿协议,公安民警未划分双方责任。经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李某某为醉酒驾驶后,公安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执法照片、赔偿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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