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东风标致”牌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南区胥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超市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发现李某某身上酒气浓重,经交警大队提取李某某血液,送至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108.1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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