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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0231,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道**号**栋**座**房,住湖南省石门县**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熊某某等人在石门县**街道**社区美食城“**”饭店吃晚饭,席间李某某喝了约二两武陵白酒和一瓶七度啤酒,饭后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经石门县**街道**社区美食城往石门县**街道**小区方向行驶。当日21时51分许,车辆行驶至石门县**街道**社区附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87.2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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