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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S*****小型普通客车从通川区双龙镇街道往市内通川区凤翎关方向行驶,即日21时33分行驶至通川区凤凰山隧道北外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 ,后对李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四川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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