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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德化水利局干部,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街**号,现住德化县**镇**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苏某某等人在苏某某位于德化县**镇**路**号的家中饮酒,后于次日10时27分左右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C*****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凤凰国际方向往浔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德化县浔中镇龙津北路土厝格灯控路口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7.7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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