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3时2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五菱面包车,行驶至**镇**厂区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6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43.2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证,退回洪洞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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