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现住新疆尉犁县**9号小区**楼2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MF****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使至若羌县河北幼儿园路段时,发现前方十字路口有交警执勤,将车辆右拐至河北幼儿园门前逃避检查,被执勤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若羌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19年9月11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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