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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案)(公开版)_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大安**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屯。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1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8日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合并到安某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白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左右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害人韩某某讨债期间,指使尹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一同与韩某某从大安去河南补办身份证,在补办身份证期间,二人对韩某某实施24小时贴身监视,防止逃跑,限制其人身自由;2011年年末的一天晚上,安某某带领李某某在大安市**烧烤店吃饭将被害人姜某某扎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白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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