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丰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2月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丰以已经解决的问题持续越级上访。一是2014年9月22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到一重点部位周边上访累计72次,先后八次被该市公安局分局街派出所书面训诫;二是自2015年2月至2019年9月间,李某某累计178次到一个局、两个部等国家部门采取恶意记账形式向政府施压,同时以“不给钱就不回去”等语言恐吓形式,向对其劝返的政府干部勒索钱财,累计勒索现金3500余元;三是在镇维稳干部对其稳控期间,李某某因不满对其稳控,对稳控干部肆意殴打、辱骂,并扎坏稳控人员所乘车辆轮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南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