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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74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11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牌为湘KD**63的白色面包车,胡某某(已判刑)驾驶牌照为豫CN**15红色丰田车,在双峰县走马街镇邮政银行对面的路口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某认为交通事故是王某某抢道造成的,下车在王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车门处踢了两脚,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胡某某驾驶车辆两次冲撞王某某的面包车,导致面包车保险杠损坏。之后两人将车停放在路口,双方下车开始互殴,导致双方不同程度的损伤,胡某某脸部皮肤挫裂出血,周围围观的群众将互殴的两人分开。胡某某不顾劝阻,再次冲向王某某对其实施殴打,胡某某将王某某头部撞击停放在路上的三轮车上,围观群众再次劝阻胡某某将两人分开。随后,胡某某的朋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赶到现场,见胡某某脸上有血迹,大喊要打与胡某某打架的人。李某某发现王某某站在育婴世家门口,李某某不顾现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阻拦,徒手朝王某某头部太阳穴处打了两拳,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了王某某肚子以及头部左耳上方部位。王某某在此过程中双侧额颞顶部位受伤,所受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峰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王某某的轻伤后果到底系胡某某前期行为所致还是后期李某某参与后共同行为所致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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