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73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沈家门街道银亿海悦庭**幢**室内开设赌场,并组织张某某、许某某等20余人以 “二八杠”等形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刘某某雇用为赌场站岗放哨。
同年12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银亿海悦庭小区外放哨时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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