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5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路**号**庄**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2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合肥**公司在承建利辛县**小区期间,法人代表李某某委托欧某某为项目经理,并将所得的工程款转给欧某某。2018年年底工程结束后,汝某某等43名工人工资629648元未予以结清。2019年1月30日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合肥**公司下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在指令期内,该公司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2019年2月15日,李某某家人将拖欠的工资还清,法人代表李某某取得被拖欠工资人员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归还欠款、认罪认罚、悔罪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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