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住南昌市*************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润,花费现金42000元收购康某某等人盗来的黄金、白银首饰共计一千多克,然后转手卖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案发后,李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

1.2019年9月7日左右,李某某以每克2.8元的价格收购康某某等人盗来的银圈、银手镯、银项链等银首饰共1300克,以每克325元的价格收购康某某等人盗来的金手镯、金戒指、金耳环、女士金项链等金首饰120余克。

2.2019年9月4日,李某某以每克335元的价格收购康某甲来的一个硬金吊坠、一枚女式金戒指、一个女式小金手链,共花费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