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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3********202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澧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2日、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收购香烟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为多名盗窃商店香烟的犯罪嫌疑人提供销赃渠道,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戴某某、彭某甲(均已判决)盗窃作案7次,将盗窃来的香烟4次销赃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赃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000元。

2.2019年1月16日凌晨时许,万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从澧县租房来到慈利县**镇**桥肖某某商店,撬锁进入商店盗得多类香烟价值7325元,得手后返回澧县租房。1月16日10时34分,万某某在澧县租房通过专用手机号1550716****拨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的“**烟酒商行”座机电话0736267****联系,后将赃烟卖给李某某,得赃款3300元。

3.2019年3月8日凌晨,万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从澧县租房出发来到安乡县****超市,撬锁进入超市盗得多类香烟价值7932元。3月8日9时29分,万某某在澧县租房通过专用手机号1550716****拨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的“**烟酒商行”座机电话0736267****联系,后将赃烟卖给李某某,得赃款4300元。

4.2019年4月1日凌晨,万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从从澧县租房出发来到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彭某乙商店,撬锁进入商店盗得3捆香烟共计75条后返回澧县租房。4月1日10时03分,万某某在澧县租房通过专用手机号1550716****拨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的“**烟酒商行”座机电话0736267****联系,后将赃烟卖给李某某,得赃款6200元。

5.2019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万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从澧县租房出发来到皂市镇柑桔大市场杨某某的**批发部,撬锁潜入批发部盗走三十余条各类品牌香烟。4月14日9时58分,万某某军在澧县租房通过专用手机号1550716****拨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的“**烟酒商行”座机电话0736267****联系,后将赃烟卖给李某某,得赃款5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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