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镇**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背袋熊等毛绒玩具及玩具皮子是犯罪所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三次从孙某某和杨某某(二人已起诉)处购买。经鉴定,涉案的毛绒玩具及玩具皮子价值35172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赔被盗失主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赔被盗失主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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