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家庭纠纷在位于古绛镇***家中接到被害人谭某某的电话,二人在通话时发生争执。后被害人谭某某再次借醉酒到李某某家中滋事并恶语辱骂李某某,李某某从厨房拿起菜刀将谭某某脸部、颈部砍伤。经鉴定,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9月21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被害人谭某某自愿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谭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对激化矛盾负主要责任。且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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