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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丰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丰南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重报。

丰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8日21时许,在丰南区王兰庄镇国道道口附近,高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高某某摔倒,因摔倒致高某某左腕舟骨骨折。经丰南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高峰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南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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