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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乡县**村**号,现住地安乡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常德市武陵区**小区5期工地上班,在工地门口碰到被害人彭某某。李某某因彭某某之前对其进行举报而怀恨在心,对彭某某进行辱骂,并动手打彭某某,将其打伤。被害人彭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同年7月30日,李某某赔偿彭某某1.5万元,取得了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3.证人叶征贵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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