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排**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丰南区一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朋友黄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头面部,致黄某某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明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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