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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津市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97********,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津市**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石门县**街道中渡社区“好香菜”餐馆的一楼“壶瓶山”包房休息时,李某某与朱某某因为一杯奶茶谁买来花钱更少的问题发生争吵,俩人越吵越凶便扭打在一起,朱某某骑到李某某身上打了李某某头部几下后,餐厅服务员进门将朱某某拉开。李某某从地上爬起来时碰到了身旁茶几上一个烟灰缸,烟灰缸掉到地上摔成了碎片,李某某从地上拿起来两个碎片朝朱某某扔过去,朱某某躲开后,碎片砸到了墙边的窗帘上掉到了地上。李某某见状便冲出“壶瓶山”包房到餐厅大厅里寻找打人用的凶器但没找到,李某某随即到餐厅厨房水池拿了两把长短不一的尖刀,其中左手拿着一把木质刀把尖刀,右手拿着一把铁质刀把尖刀。尔后李某某冲到“壶瓶山”包房门口,当时门被餐厅工作人员王某某从里面抵住了,李某某拿着两把尖刀试图踹门踹了几下但未踹开,便用右手拿着的铁质刀把尖刀插入了门内跟着拔了出来,且继续用身体撞门,最终门被撞开。李某某拿着两把尖刀进入“壶瓶山”包房后冲到朱某某面前,朱某某用双手控制住李某某的双手手腕,双方相互扭动,李某某双手臂用力一甩,朱某某坐到了身后沙发上,李某某的右手趁势挣脱后用铁质刀把尖刀刺中了朱某某的左肩部后,朱某某又用左手控制住李某某的右手手腕,双方继续纠缠。经过一番扭动,李某某的右手再次挣脱,李某某用铁质刀把尖刀刺进了朱某某的胸部正中央后,后李某某将铁质刀把尖刀拔了出来。李某某没再动手后,王某某和餐厅另一服务员上前抓住了李某某的双手,经过王某某的耐心劝说后,李某某最终将两把尖刀交给了王某某。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胸前刺创口长13.5cm(含扩创口),并左侧血气胸形成,左肺被压缩达40%,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某某在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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