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住抚州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3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F*****小型轿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以东100米左右路段至公路左侧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赣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由于冲力致使赣F*****小型轿车又与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赣F*****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邹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调查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9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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