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 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62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现住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11月19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窜至瓦房店市**厂院内一处废品收购站,用电钻将废旧汽车电瓶钻开一个口,后卖汽车电瓶的人员将汽车电瓶内酸性液体倒至空地,造成环境污染。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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