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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坊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人李某某在于2005年开始在会昌县**镇水东菜市场经营会昌县**早点店,于2018年7月份在会昌**粮油副食店进购了面粉、小苏打、盐、糖、明矾,用于制作油条出售。2019年5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店内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报告显示其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86m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超出限量标准,“足于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主观上对于使用超标食品添加剂是明知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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