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98********,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金华镇**村委**村**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6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剑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至**镇**村委**村**号门口,将停放于该门口前的云******微型车副驾驶座上的放置于“剑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字样的提袋内的中国福利彩票刮刮彩盗窃。2018年12月21日13时许,李某某携带盗窃的刮刮奖到金华各福利彩票销售点兑换未果,后窜至甸南镇各福利彩票销售点继续兑奖,兑奖过程中被甸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涉案彩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剑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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