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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6811, 汉族,小学文化, 务农山西省襄垣县******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连慧刚,山西宏瑞律师事务所。

本案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襄垣县**镇**村赵某某的羊圈附近,盗窃三只小羊后将羊拉至**外环,藏至一根水泥管中。第二天,路上遇到一个贩羊的人,就以2400元的价格将三只羊卖掉,卖羊所得的赃款被李某某用于还债。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2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犯罪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李某某实施盗窃系生活所迫,属临时起意的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李某某的红色**摩托车由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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