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凌某某以9212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梦幻西游”游戏帐号(ID:1164*****),后往该账号内充值了1748元。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凌某某同意下,私自通过申诉方式将该账号盗回,造成凌某某损失10960元。2019年6月4日,李某某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自首,并赔偿了凌燕媚15000元,取得了凌某某谅解,凌某某请求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正当职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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