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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被害人刘某乙堂女婿。2020年3月15日上午,因经济拮据,李某某趁刘某乙堂在家中洗澡之际,将其腰包内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盗走。当日下午,李某某利用已知的银行卡密码,在宣城市宣州区皖南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分次取款共计17700元。

同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堂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件、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堂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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