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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李雪华)(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村**组,住常德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了解到本市**柳叶湖**村**组棚户改造征地拆迁后,每户可以享受240平方米购房补贴。李某某在本市柳叶湖***小区131.97平方房产,还可以享受11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遂找人以其丈夫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份编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坐落在“武陵区******20#楼A”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一份编号为“(141)湘地现01993278”税收缴款书。2016年7月,李某某将上述资料交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后领取了国家购房补贴款43212元。2019年5月17日,李某某将43212元存入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账户。2019年6月14日,李某某到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常口信息表、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常德市审计局关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征拆户涉嫌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资金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审批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税收缴款书、常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现金交款单等书证;②证人刘某某、翦某某的证言;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退赔骗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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