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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昌县******小组**号,现住广昌县****大道***旁边。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2月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广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份左右开始在其居住的家中广昌县**镇**小区旁边安置房*栋*单元***,利用QQ建群并把群设置成禁言(只有作为群主的王某某可以发言,其他QQ群成员只能够抢红包或者扫码转账),在QQ群内散发小额红包,吸引人进群,并对拉人进群的成员给予小额奖励,不断扩充群成员。当群成员达到一定人数,多至2000人时,群主在群内发言,告知大家定时参加活动,将8.88元或者10元设置成100份,供大家抢红包。发了几个小额红包之后,群主故意在群内发言:有人利用外挂抢红包,需绑定银行卡,扫二维码领取大额红包。之后在群内发送事先制作好的一个假红包二维码,实际是一个收款二维码,收款金额设置为188元、468元、666元、1000元不等,二维码备注内容为“该红包需要使用银行卡支付0.01元即可领取”,二维码下方用PS制图软件P上“每个红包468元,剩余20个”字样。受害人扫码并进行支付时,显示内容为“正在向您支付468元,实际这个“您”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一个收款QQ账号的昵称,受害人误以为群主正在给自己转账,支付成功后,受害人银行卡内现金被转走468元。骗取成功后,因群被设置了禁言,受害人会主动退群,或被群主踢出群。

2018年3月份王某某雇李某某帮其做事,向李某某提供一部魅族手机和两个用李某某实名注册号的QQ使用。QQ号**********的头像为女性头像,昵称为土豪姐姐,QQ号**********头像为女性头像,昵称为向。两个QQ主要在十余个QQ群内发送金额特征为6.66元、8.88元、10元、 15元不等的红包,并备注“拉人进群,有红包领取”,实际这种红包为专属红包,领取对象为王某某的QQ小号,其他群成员无法领取。群成员看见拉人进群有红包领取,就会拉自已好友进群,实际拉完人之后他们根本领不到红包。李某某利用这种方式诱导群成员不断拉好友进群,扩充群成员,有便于王某某在群内发送已经制作好的金额为468元的虚假二维码红包,诱导群成员扫码支付实施诈骗。李某某协助王某某实施诈骗时间为2018年3月份至2018年8月上旬,做事当日可以领取工资100元至1000元不等,其工资发放方式为王某某通过自已和张某某支付宝向李某某支付宝转账,李某某累计领取工资1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昌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侦查机关扣押的李某某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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