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现住新宁县**镇**宿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1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宁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多次用于消费。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向伍****借款10.5万元,由于李某某经营的**木业公司亏损,无力偿还伍****的借款。2017年初,伍***向李某某讨要借款,李某某就将自己该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拿给伍**消费来抵债,伍****拿到李某某的信用卡在长沙、邵阳**购物消费,共透支消费97000余元,伍**消费完后就将信用卡退还给李某某。李某某由于公司亏损严重无力偿还该信用卡透支本息128506.98元(本金99913.64元,利息等28593.34元),中国农业银行新宁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向李某某电话和书面催收,从2017年7月中旬到2018年10月19日的时候李某某一致分文未还。中国农业银行新宁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李某某和中国农业银行新宁支行签订了《金穗信用卡个性还款协议》,并在2018年12月19日还款2万元、2019年1月1日万元、2019年1月31日还款2万元、2020年3月3日还款2万元,共归还7万元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研究后,认为该案银行经两次催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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