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1日,微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在工作中发现,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朱某某冒用他人户口。后查明,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于2001年8月份伙同其妻子李某某,在其子崔某乙已经在枣庄市薛城区落户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手续办理崔某乙另一户口落户在**村,以非法谋取该村各项福利钱款;截至2018年共使用崔某乙在**村的虚假户口非法谋取各项福利钱款三万九千余元,并获取某某煤矿工人名额一个,后被崔某甲以二十二万五千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某某镇某某村民朱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崔某甲补报的户口是谁所为,且双重户籍很可能存在被害人(某某村委会)同意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认定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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