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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农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帮助其父亲经营二手车交易,通过二手车交易微信群和李乙互加了好友。2020年4月19日18时许,李某甲因欠他人外债急需偿还,在看到李乙的朋友圈发布收抵押车的广告,其便产生了诈骗李乙的想法,告知李乙有两辆抵押车打算出售,并把其父亲处的两辆抵押车的信息发给了李乙,经双方商议后李乙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转款定金10000元,后将该1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还赃款1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李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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