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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猎豹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住安徽省东至县**镇**组**房。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2019年3月29日到诈骗犯罪集团东至聚盈科技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虚构身份在微信上与客户聊天、向对方推荐“微点金”平台,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诱骗对方在平台充值。截止案发,造成被害人被骗金额为4436.12元,个人违法所得1427.5元。案发后,李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手机、电脑、银行卡、学习笔记本等物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平台电子数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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