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82219******0040,汉族,无业,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号****步行街*幢*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无销售医疗器械资质和无口罩、测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号为weiye-77的朋友圈发布销售有现货口罩、测温枪的虚假消息。被害人张某通过微信看到李某某发布的虚假消息后,遂与李某某微信weiye-77联系购买口罩。期间李某某隐瞒真相,通过自己的微信weiye-77向张某推荐了自己使用的另一微信Duo-6677,让张某与微信Duo-6677联系购买所需口罩等物品。之后,张某通过与李某某使用的微信Duo-6677联系以每只1元的价格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5000只,以每把30元价格购买测温枪5把,付运费30元,合计费用5180元。2020年2月8日,张某通过号码为13122299779微信向李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Duo-6677账号分三次共转账5180元,李某某在收到钱后,从微信Duo-6677转账至其使用的微信号为weiye-77账号后用于自己日常花销。李某某收款后在明知不能供货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承诺称其将会通过顺丰快递将口罩寄给张某,随后几天内,张某持续催货,李某某害怕事情败露,遂从自己微信Duo-6677好友里面删掉被害人张某的微信使其无法联系自己。后被害人张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