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喀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份,被害人张某某想把自己身上的5万元贷款转户至其姐姐名下,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唠嗑时谈及此事,李某某称其认识**信用社和**信用社的人,可以帮其办理此事,张某某信以为真,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给张某某办理贷款转户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1万元。2013年至2018年被害人张某某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某问其是否将此事办成,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此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实李某某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涉案数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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