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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开始从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soso糖果”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三盒。2020年5月,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金某某销售的“soso糖果”进行检测,发现该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有害成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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