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聂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18日至7月17日,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1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突泉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至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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