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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突检公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9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聂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18日至7月17日,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1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突泉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至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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