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系宜丰县某某养猪场经营者,2017年2月参与江西正邦集团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聘为宜丰某某养猪场负责人兼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场长顾问,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362229 19** **** ****,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庄**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案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宜丰县政府拟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某某养猪场旁的桥西乡北门毛家坪贺兰山建水厂。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某得到了相应补偿,新猪场选址于黄岗山垦殖场五里分场麻田小组“长尾坑”水库边。
2010年7月,新建猪场完工即将投入使用时,地处水库下游的桥西乡刁丰村蔡家组、汪家组群众不满,认为猪场影响生活用水,继而发展为群体上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不能获得政府第二次搬迁的补偿,与上访群众僵持。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猪场纠纷进行了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将李某某猪场安置在刁丰村上访群众所在的蔡家、汪家两小组连片山场上。双方签订租山养殖协议,在未办成林地使用手续时,李某某便开始整平林地,从中计算出所需使用场地面积,且支付了村民的租赁费。从2012年3月开始,在还没有正式取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其地面建筑物随养殖规模同步增长。案发后,据专业人员实地勘测鉴定,李某某为建猪场,改变林地使用面积总计: 39.3亩,其中公益林面积29.3亩,其它林面积10亩,减去其中有争议的通过省立项增资政府为打造养殖示范工程占用的13.67亩,李某某实际非法占用林地25.63亩,其中至少有15.63亩属公益林。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及遥感影像套合图等为据;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行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属省重点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系县重点非公企业,带动他人就业人数较多,是应保护的市场主体。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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