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鲜艳平,甘肃闻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6日,张某甲在漳县贵清润苑步行街的茶缘古道喝茶,其驾驶的起亚轿车停在东二路路边。张某某、成某甲、汪某某、成某乙发现后,欲将该车强行拖走抵担保债务,就用李某某的外地电话将张某甲以挪车为由骗出来,随后汪某某、成某乙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使张某甲轻微伤。因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张某甲的汽车未被拖走。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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