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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住甘肃省漳县******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5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鲜艳平,甘肃闻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6日,张某甲在漳县贵清润苑步行街的茶缘古道喝茶,其驾驶的起亚轿车停在东二路路边。张某某、成某甲、汪某某、成某乙发现后,欲将该车强行拖走抵担保债务,就用李某某的外地电话将张某甲以挪车为由骗出来,随后汪某某、成某乙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使张某甲轻微伤。因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张某甲的汽车未被拖走。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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