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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环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239,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200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刑诉字【2018】0007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次,2018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2019年2月17日至3月3日、2019年5月2日至5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3日、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穿山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15550元价格从周某某(另案)手中购买2只出售给他人,得款16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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