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我院于2019年12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9日李某某到开远市**办事处**村农田中抓蟮鱼,在抓蟮鱼的过程中,李某某在栽种有芋头花的一块农田中抓到了三只蛙,并于第二天(10月10日)上午拿到开远市**市场进行售卖。经群众举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当场承认三只蛙是其在**村芋头花田中非法猎捕的。
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李某某到开远市**办事处**村农田中抓到的三只蛙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虎纹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李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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