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241971********,汉族,中专文化,**中学**,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户籍所在地**镇**村**号,住南漳县**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5月1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8月份,李某某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个卖地下六合彩的庄家,庄家给其一个网盘,李某某开始通过这个盘买六合彩。2016年11月份李某某又通过庄家给南漳县城关镇樊某某(另案处理)开了一个盘买六合彩,由李某某和上庄结算并从中赚取一定费用。2016年阴历腊月份,李某某得知南漳县胡营街道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卖六合彩,李某某要周某某将六合彩通过她报给上家,李某某从中赚取一定费用,至2017年3月李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九十余期,非法经营金额九十余万元,获利八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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