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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霍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1日霍邱县烟草专卖局在收网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在涉案嫌疑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商店及其位于霍邱县城西湖乡的仓库内查获59个品牌的卷烟,共计529.2条,案值11余万元,在涉案现场发现涉案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两人。

后经霍邱县公安局侦查:林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霍邱县城西湖乡、孟集镇等地收购各类卷烟,再加价转卖给霍邱县城关镇多家烟酒店、超市及阜阳的荆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等。李某某有时跟随林某某外出收购卷烟,在林某某老家帮助整理货物。经统计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林某某、张某某共转卖及现场查获卷烟价值120余万元;荆某某从林某某处购买卷烟价值约56万元,并加价转卖。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为林某某的行为提供帮助,但无法证实其经手卷烟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综合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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