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7198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仁县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镇**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3月23日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公安机关获取了新的证据,导致原起诉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本案撤回起诉,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后移送了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1日上午,有货主找到李某某让其帮忙运输货物,从云南省易门县运输到四川省米易县,在货主告知运输的是烟叶的情况下,李某某仍然驾驶号牌为云******白色福田牌仓栅式货车跟随货主来到易门县,当天晚上装好烟叶后李某某驾驶车辆沿京昆高速公路途径武定县、元谋县往米易县方向行驶,凌晨3时许到达永仁服务区,接货主电话说在此休息,后被查获。经称量、鉴定,李某某运输的初烤烟叶重1641公斤,价值61653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永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案被扣押烟叶的变价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